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》的通知
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》的通知
川建法发[2011]37号
各市(州)及各扩权试点县(市)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,厅机关各处(室)、各直属单位:
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》(省政府令第249号)已经2010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,并于2011年1月18日公布实施。现将其中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部分转发你们,请认真执行。
一、《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》(第192号令)
将第二十六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”。
二、《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》(第102号令)
1、将第五条删除;
2、第六条修改为“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批。
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,其设计方案由市(州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,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,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,由市(州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
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,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
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,其设计方案由市(州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,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,由县(市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”
根据上述修改对部分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。
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11年1月30日
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